一、信号设备的常见缺陷:
1 供电和控制
(1)未按检验规则的要求装设航行灯(环照灯)控制箱;
(2)航行灯(环照灯)控制箱为非船用产品;
(3)航行灯(环照灯)控制箱声(光)报警功能故障,指示灯故障(缺失);
(4)航行控制箱无声光报警功能;
(5)航行灯(环照灯)控制箱供电源故障,仅由一种电源供电;
(6)航行灯(环照灯)转换开关故障(接触不良),控制继电器异常发热(故障)。
2 号灯
(1)航行灯为非双套灯具,未按检验规则的要求设置失控号灯;
(2)船上未配备号灯备用灯泡(数量不足),号灯灯泡为非船检机构认可产品;
(3)尾灯水平光弧角度被旗杆局部挡住,尾灯水平光弧角度未能满足135°,尾灯遮光板锈烂严重;
(4)舷灯的遮板内侧表面未涂刷无光黑色漆(局部脱落),X舷灯水平光弧角未能满足112.5°,舷灯透镜玻璃表面溅满油漆点(贴满灰尘);
(5)号灯之间间距不足2米,未处于同一垂线,最低一盏环照灯离罗经甲板高度为X米未能满足至少4米的要求,失控号灯距离桅杆过近,光弧角被桅杆局部挡住;
(6)部分环照灯故障,环照灯灯具进水;
(7)环照灯灯具为非船检机构认可产品,灯具(灯座)局部锈穿;
(8)桅杆上未安装攀爬装置未能方便的拆装修理号灯。
3 手提式白昼信号灯
(1)手提式白昼信号灯为非船用产品;
(2)船上未配备1盏手提式白昼信号灯、未配备备用灯泡;
(3)手提式白昼信号灯故障、反光玻璃破损;
(4)手提式白昼信号灯插头与电源插座不匹配;
(5)手提式白昼信号灯电缆长度未能达到两舷边的要求;
(6)手提式白昼信号灯自充蓄电池电量不足;
(7)未在驾驶室装设手提式白昼信号灯控制箱;
(8)手提式白昼信号灯仅由主电源供电;
(9)未在驾驶室前部两侧附近设置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或自充蓄电池)供电的白昼信号灯插座。
4 号型与号旗
(1)锚球数量不足3只,锚球未处于随时可悬升的状态;
(2)大号球体直径不足600mm;
(3)桅桁处未设置2条悬挂号旗的绳索装置;
(4)号旗配备的数量、规格不符合检验规则要求;
(5)未在驾驶室或其附近舱室内设置存放号旗的专用旗柜;
(6)未配备《国际信号规则》;
(7)未悬挂国旗,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
5 声响信号器具
(1)艏楼甲板处未安装号钟,船尾附近未设置悬挂号锣装置;
(2)号笛故障,号笛鸣放的声响不正常;
(3)动力号笛拉索锈断(卡住),拉动动力号笛后控制气阀无法自动复位,动力号笛供气管漏气严重,未在驾驶室内设置动力号笛拉手装置;
(4)自动号笛控制装置故障,自动号笛控制装置仅由一种电源供电,电气号笛仅由一种电源供电;
(5)船上未配备号锣。
二 、缺陷处理:
(1)号灯(航行灯)的控制箱故障、声(光)报警功能故障、控制箱供电不符合检验规则要求,以及未设置失控灯、号笛故障等缺陷,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可能会导致滞留。其它方面的缺陷,原则上会要求在开航前纠正。
(2)上下安装的环照灯同时存在未在同一垂线、间距不足的情况,要求在开航前纠正,安装位置偏差不是很严重时,一般会要求限期纠正。
(3)使用非船检机构认可的灯具、灯泡,号型、号旗规格不符合检验规则要求,一般会要求限期纠正。
(4)污损、褪色的国旗,应及时换新,可能会作出相应的处罚。
(5)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安检人员对驾驶人员就信号设备系统的使用及避碰规则的熟悉情况进行实操检查时,对不合格者进行记分处理。
(6)因船上未及时更换损坏的灯泡、灯具锈蚀、灯具内积水,以及出现故障的信号设备未及时安排修理的,安检人员可认定是船上未按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运行,作为体系运行方面不符合性的缺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