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因为“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而被开具海事行政调查通知书了!相关知识请见下文:
法条链接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14号令(2017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四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等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海船舶【2017】372号《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第7.1条,对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或开航前纠正的缺陷,船舶须在检查港整改完毕并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
如何进行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三)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或采取措施的
该类违章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1.安全意识淡薄。部分船员只注重安检,不重视缺陷纠正!
2.侥幸心理存在。部分船员认为很少有人会进行关于安检复查的检查!
3.法律法规匮乏。部分船员不知法,不懂法,对于相关方面的处罚不了解!